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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礁区、狭水道、进出港操纵

狭水道

编辑:驾驶网    来源:驾驶网    2009-03-09    👁6922  

 

1.船舶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

2.帆船或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

3.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

4.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后者若对穿越船的意图有怀疑时,可以使用第三十四条4款所规定的信号。    

5.(1)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才能追越时,则企图追越的船,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1)项所规定的相应声号,以表示本船的意图。被迫越船如果同意,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2)项所规定的相应声号,并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如有怀疑,则可以鸣放第三十四条4款所规定的声号。

(2)本条并不解除追越船根据第十三条所负的义务。

6.船舶在驶近可能被居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狭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并应鸣放第三十四条5款所规定的相应声号。

7.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条文解释

1.“狭水道”是指可航水域宽度狭窄、船舶操纵受到一定限制的通航水域。而“航道”通常可以解释为一个开敞的可航水道或者由港口当局加以疏浚并维持寻定水深的水道,通常情况下,主管当局在航道两侧设置航标,表明可航水域的宽度,或者在航道的中心线上设置浮标,在海图上以虚线标绘出该中心线航道两侧的边界。

2.根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1款的规定,追越条款仅适用于互见中的船舶。本款虽然涉及追越问题,但并不意味着追越适用于非互见中的船舶。此外本款提及的有关追越的声号和警告声号也只适用于互见中的船舶。

3.航行规定: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

“只要安全可行”是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的前提条件。通常情况下是指在狭水道或航道航行的船舶,在遵守本款规定时,不致发生航行危险。尽量靠近其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并非一定保持船舶在狭水道或航道中央线的右侧行驶。不同吃水的船舶应根据其吃水的大小与狭水道或航道的水深的关系,决定其在狭水道或航道中航行的区域。通常情况下,吃水浅的船舶比吃水深的船舶更靠近水道或航道的右侧。一些小型船舶如果能在深水区域以外的水域航行,则不应进入深水区。

4.“不得妨碍”条款:本条中的2、3、4款为“不得妨碍”条款。

(1)帆船或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常是指由于可航水域的宽度相对太窄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舶。

(2)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是指除捕鱼作业船外,不论类型和大小,只要使用该狭水道或航道的船舶。

(3)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妨碍了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不得被妨碍的船舶若对穿越船的意图有怀疑,可按第三十四条4款规定鸣放至少五短声的声号。

5.狭水道中追越

(1)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互见中”,不适用于“能见度不良”。

(2)企图追越的船鸣放二长一短或二长二短声号的条件是只有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方能安全追越时。

(3)被迫越船如果同意,应鸣放一长一短一长一短的声号,并且被迫越船应采取能使追越船安全通过的措施。如果有怀疑或不同意追越,可鸣放至少五短声的声号。

(4)在狭水道或航道内,被迫越船为了能使追越船安全追越,采取了相应的行动,这并不意味着被迫越船承担让路责任而解除了追越船舶责任。追越船仍应按追越条款承担责任和义务。

6.对在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狭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行驶的要求。

(1)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能见度良好时不互见情况;

(2)要求:在此水域航行时应机警和谨慎地驾驶,并应鸣放第三十四条5款规定的一长声号。

7.如当时环境许可,任何船舶均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分道通航制

1.本条适用于本组织所采纳的各分道通航制,但并不解除任何船舶遵守任何其他各条规定的责任。

2.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

(1)在相应的通航分道内顺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行驶;

(2)尽可能让开通航分隔线或分隔带;

(3)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但从分道的任何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3.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如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航向穿越。

4.(1)当船舶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分道通航时,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帆船和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2)尽管有上述(1),当船舶抵离港口、近岸设施或建筑物、引航站或位于沿岸通航带中的任何其他地方或为避免紧迫危险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5.除穿越船或者驶进或驶出通航分道的船舶外,船舶通常不应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割线,除非:

①在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

②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

6.船舶在分道通航制区域端部附近行驶时,应特别谨慎。

7.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或其端部附近锚泊。

8.不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区。

9.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

10.帆船或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的安全通行。

11.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当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从事维护航行安全的作业时,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须的限度内,可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

1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当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海底电缆时,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须的限度内,可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

条文解释

1.分道通航制:是指通过适当方法(如分隔带或分隔线,通航分道等)将相反或接近相反方向行驶的航路分。隔开来的一种通航制度。

2.分隔带或分隔线:是指将相反或接近相反方向行驶的船舶分隔开来或者将通航分道与其相邻的沿岸通航带分隔开来的一条带或一条线。  

3.沿岸通航带:是指分道通航制区域中靠岸一边的界限与相邻海岸之间用作沿岸通航的一个指定区域。

4.通航分道:是指以天然障碍或分隔线、分隔带为明确界限的水域,船舶在该水域内都朝着所规定的同一方向行驶。

5.本条适用范围:本条规定只适用于IMO所采纳的那些分道通航制。

本条和第九条都属于避碰的预防性措施和维护航行秩序为目的的航行规定,并不涉及避让责任或避让行为。航行在通航分道的船舶,除应遵守本条规定外,仍应全面遵守《规则》的其他规定,特别是驾驶与航行规则。例如,应遵守有关安全航速的规定,应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在追越、交叉局面中应遵守第十三和十五条的规定等。

6.使用分道通航制的船舶:使用分道通航制的船舶意指为沿相应通航分道行驶的船舶。从整个第十条规定的内容看,除穿越通航分道的船舶、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和使用沿岸通航带的船舶外,包括帆船、长度小于20米船舶和从事捕鱼船都属于使用分道通航制的船舶。

(1)使用分道通航制的船舶应按在分道内所标注的船舶总流向行驶。如果以相反的方向行驶,会大大增加碰撞危险机遇,在以往的案例中,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调查或为赔偿损失而进行的诉讼中往往都被判有产重过失。

(2)尽可能让开分隔线或分隔带。这是为了确保分隔线或分隔带不被侵犯以达到切实的分隔目的。通航分道的边界通常不设航标,在通航分道内行驶的船舶,当靠近通航分道的边缘行驶时,就有偏离分道而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的危险,亦有可能驶入沿岸通航带中去。当与在沿岸通航带中的他船对遇时,他船无法向右转向,而本船也难以驶回通航分道。尽量让开分隔线或分隔带的规定在能见度不良时也应执行。因此,船舶在分道内行驶时,应与分道的边线保持足够的距离。

(3)船舶应在端部驶入或驶出通航分道。常常有的船舶为了走近路,在端部附近的分道通,航制中随意穿越分隔线或分隔带,这是不允许的。但这并不排除从通航分道中部附近或离端部较远的通航分道一侧驶入或驶出,这种驶入或驶出应和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不使已经在通航分道内船舶受到突然的阻拦而导致分道内整个通航船流的阻塞和混乱,甚至造成碰撞。以近似平行的小角度慢慢地驶进、驶出,这对分道内船舶起着提醒注意的作用。在分道内从—侧转移到另一侧,也应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7.穿越通航分道: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在建立有分道通航制的某些水域,譬如多佛尔海峡,渡船和其他的船舶如不绕相当远的圈子,就不可能做到避免穿越通航分道,因此不允许穿越是不现实的。而在有一些水域,分道通航制是建立在海嘴、岬角附近,通航分道较短,船舶则应尽量避免穿越通航分道。

穿越通航分道有可能有打乱分道内船舶交通秩序,增加碰撞危险。为了缩短穿越通航分道的时间和使沿通航分道行驶的船舶能明显地觉察和了解穿越通航分道船舶的意图,选择直角穿越是最有利的。《规则》所要求的直角穿越适用于任何时候,不论能见度如何和是否有船在分道上行驶,并且直角穿越是指船首向与通航分道总流向的交角,并非是指航迹向。

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诸如需要让清他船或天气条件恶劣时,允许采用一个明显大于或小于90˚的角度进行穿越通航分道。帆船穿越时因风向关系有时不可能达到直角穿越的要求亦被认为是正当的。

另外穿越通航分道的概念包括船舶先穿越一个分道和分隔线或分隔带后进入另一分道行驶,或者先在一个分道内顺着船舶总流向边行驶边向另一侧以小角度横移,然后穿越分隔带或分隔线和另一个分道。

8.沿岸通航带:根据前面已给出的对沿岸通航带定义的理解,沿岸通航带的本身是独立的一种定线措施,虽然它与分道通航制紧密相依,并作为某一水域的船舶定线制,但它并不属于分道通航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沿岸通航带往往都比较狭窄,船舶在其中可以按任意方向行驶,如果在这种水域中通航稠密,危险必然会增加,因此《规则》要求船舶应尽可能使用相应的通航分道,而不使用沿岸通航带,除非是为了抵离港口、近岸设施、建筑物、引航站、或位于沿岸通航带中的任何水域,或为避免紧迫危险。考虑到小船、帆船和从事捕鱼船的航行和从事捕鱼船的航行和操纵特点,《规则》允许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帆船和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目前世界上的分道通航制中,有不少都设立了交通管制系统,它根据船舶的所载货种、吨位以及目的港等情况,作出应在何处航行、应在何处转向等详尽规定。有时它要求船舶处在它的指令下航行,这大大方便了船舶驾驶人员。但交通管制系统对船舶管理很严,其程序相对繁琐,船舶驾驶人员一定要事先熟悉这种程序。

9.不应驶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船舶通常不应驶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的要求是对不论是否在使用分道通航制的船舶所提出的。但下列三种情况可以除外:

(1)需要穿越或驶进、驶出通航分道的船舶;

(2)在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

(3)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的船舶。

诸如下列情况可视为“在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

a.在通航分道内航行突然失控,严重危及本船和分道内其他船的安全;

b.浓雾中在通航分道内航行,雷达工作不正常而不得不进入分隔带内检修;

c.由于意外的沉船或其它危险物造成通航分道障碍时,等等。

10.在端部附近行驶:因分道通航制的端部附近是分道通航制水域的进出口通道,进出船舶在此汇聚或分散,势必造成对遇或交叉相遇机率增加。另外由于船舶密度大给避让也带来—定的困难,因此《规则》告诫船舶航经此地应特别谨慎驾驶。“特别谨慎”的含义包括加强了望,使用安全航速等等。

11.避免锚泊:和狭水道条款一样,为保证通航分道内的船舶航行畅通,《规则》要求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分道通航区域内或其端部附近锚泊,如果情况紧急必须抛锚时,也应尽可能考虑进入分隔带内锚泊。

12.远离分道通航制区域:为了避免干扰使用分道通航制的船舶,不致给这些船舶造成错觉,不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区。这样做也有利于交通管制系统的雷达监视和交通管理。

13.从事捕鱼船:《规则》允许从事捕鱼船舶在分隔带、分道和沿岸通航带内从事捕鱼作业,但这类船舶应以不妨碍顺着通航分道内行驶的船舶的通行为前提。由于分隔带和沿岸通航带内不存在船舶总流向,因此从事捕鱼的船舶在分隔带和沿岸通航带内可以按任意航向行驶。但当从事捕鱼船舶靠近分道边界附近捕鱼时,也应当考虑到分道通航制的一般原则,避免与分道内的船舶总流向成相反方向行驶。“不应妨碍”除包括本船行动外,还包括所用渔具。从事捕鱼船对穿越通航分道的船舶没有不妨碍义务。    

14.帆船和小船:本款内容与第九条2款的要求相似,但在通航分道内,帆船和小船还应避免妨碍顺着该分道行驶的长度超过20米的任何机动船的安全通行。

15.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本条第11款和第12款指出,对于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从事维护航行安全,敷设维修或起捞海底电缆的操纵能力受限制船舶,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可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为了尽可能保证航行安全,船舶在进行上述作业前应通知有关主管机关并获得批准。一般情况下,主管机关或其它有关组织用航行警告等方式将上述信息通报给在该区域航行的船舶。根据《船舶定线制的一般规定》的要求,从航行安全角度考虑,上述作业应尽可能避免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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