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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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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依法打击醉驾那样严格落实校车安全条例

编辑:驾驶网    来源:南辰    2012-04-12    👁3197  

 

    经过4个多月的紧急部署、起草和论证,国务院日前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回顾这部条例的出台,无论是民主、严谨的立法过程,还是紧凑、高效的立法速度,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校车安全这一民生大事的高度重视。

  “徒法不足以自行”。学校、校车生产厂家和运营机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基层政府部门一定要意识到,校车安全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还要狠抓落实,用最大的责任心排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像依法打击醉酒驾车那样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气势,尤其要注重普法宣传教育和执法落实情况,利用对典型案例的严肃处理警醒、教育校车司机、校方负责人、基层分管领导等各方责任人,力争让校车安全条例在执行力上不打任何折扣,让我们年轻的汽车社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形成礼让校车的文明驾驶风气和汽车文化。

  例如,校车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然而就在4月9日下午,广东省阳春市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超载校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2名儿童死亡,15名儿童不同程度受伤。再回顾一下去年发生的甘肃正宁幼儿园校车事故等惨剧,也多与校车严重超载有直接关系。这足以证明,有了强调校车不得超载的法律、条例还不够,还要在执法层面严格落实,使超载、超速成为校车司机、校方负责人、校车运营机构等相关责任人绝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尤其是校车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已经对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吊销办学许可证、依法给予处分等行政处罚之外,还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一步,应当结合典型案例的具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罚则,以儆效尤。

  一个值得担忧的问题是,在校车安全条例提出的“过渡期”内,地方能否严格把关,确保“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的安全运营底线。前不久,就有媒体披露了有的地方使用报废机动接送学生的情况。记者认为,绝不能让条例根据国情规定的“过渡期”,成为一些地方放宽对运送学生的其他载客汽车监管的借口。同时,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校车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情况予以“顶格打击”。

  按照校车安全条例规定,下一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校车安全条例的实施办法。如何在校车安全条例的框架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城乡、地区等差异,制订出便于落实、利于执行的实施办法,将考验地方政府部门的能力和智慧,也是关系到校车安全条例执地方行力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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