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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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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高速路上掉零件致后车追尾3人死亡法院判赔111万元

编辑:驾驶网    来源:中新网    2014-02-23    👁4463  

    大货车因零件掉落而停在高速路应急道上,后方小车避让不及追尾,造成车上3人死亡的惨剧。交警认定车祸是交通意外事故,双方都没有责任,死者家属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昨日,彭州法院对这3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关联案进行了宣判,法院并未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而是判决大货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3名死者家属共111万余元。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彭州法院首例未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的案件。

前车零件掉落,后车避让不及,3人当场死亡

2013年1月5日晚7时许,杨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空车)从什邡方向沿成绵高速复线向成都方向行驶,行驶至成绵复线绵阳往成都方向26.8KM处,其所驾驶的货车传动轴轴间差速器及壳体总成破裂脱落于车行道,货车司机杨某便驾车驶至应急道内停车。

此时,21岁的雷某驾驶轿车搭乘父亲雷某某、父亲的朋友龙某某沿成绵高速复线同向行驶至此,雷某所驾驶的轿车与脱落于路面的货车零件发生碰撞后失控,致轿车驶至应急车道与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雷某等3人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当时,雷某的女儿才出生1个月。

交警认定

事故属于交通意外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机动车鉴定所对事故货车、轿车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所对货车作出的鉴定意见为:货车后部反光标识有破损,且污染严重,不能体现该车的高度及宽度,货车后下部无防护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同日对轿车作出的鉴定意见为:未发现轿车事故前存在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关联的安全隐患。2013年1月28日,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庭审焦点>>

是否意外事故?

庭审中,3名死者的家属均认为被告司机杨某、车主袁某将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不应当上路行驶的货车上路行驶,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杨某、袁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司机杨某、车主袁某则辩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已认定本次事故为意外事故,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为意外事故,而不是交通事故,被告杨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判赔三名死者家属共111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和造成雷某等3人死亡是事实。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应根据现场图、现场照片、询问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对事故成因进行分析,综合作出责任认定。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析交通事故成因时,未对鉴定意见书作出的货车反光标识有破损,污染严重,货车后下部无防护装置,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的鉴定意见综合、全面分析,致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叙述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形成原因与作出的结论相矛盾,故法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为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结论不予采纳。

本次事故货车零件脱落于车行道,使得同向行驶的雷某驾驶的轿车与脱落的零件发生碰撞后失控进而追尾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但是,货车反光标识破损、污染严重且下部无防护装置,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是造成死者雷某难以看清路障,追尾后果惨烈的重要原因。故被告杨某驾驶货车上路行驶前未尽到该义务,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某驾驶轿车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确定被告杨某承担75%责任,死者雷某承担25%责任,被告袁某、杨某、保险公司辩称该事故系意外事故,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车主袁某应对被告司机杨某应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袁某为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杨某应承担的责任由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3名死者家属共1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院有权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

该案审判长曾艳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归责方法与民法上的归责原则存在区别。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但不是法院定案的唯一证据,当事人在诉讼中可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法官在对该类案件审理中,应依法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等,对案件的全部证据,从与案件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以此为基础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虽然大货车零件脱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只能是交通事故的诱因,大货车自身具有的安全隐患才是事故发生并加重的原因,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不能预见,事故后果并非不可避免。因此,法院认定货车司机有过错,其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没有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根据事故责任确定了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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