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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通过学校、人行横道、公共汽车站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上海某校车违章停靠 9龄童横穿马路被撞身亡

编辑:驾驶网    来源:新闻晨报    2010-09-02    👁4451  

 

     为赶时间,校车违章停靠在马路边,年仅9岁的小伟独自下车,却在横穿马路时被过往货车撞倒死亡。日前,青浦法院判决校方赔偿小伟父母148259.16元。

     2000年,小伟出生在安徽老家,后被来沪打工的父母带到上海。5年后,父母将小伟送入当地一所民办学校。学校租用了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的巴士作为校车,并安排一名跟车老师,接送学生上、下学。校车每日将小伟送到家门口后,孩子独自回家。

     2009年5月18日下午,小伟放学后乘坐校车回家。小伟家住复兴路西侧,校车行驶到复兴路时,为节省时间,就近停靠在马路东侧。这段马路中间设有隔离设施,严禁停车。跟车老师让小伟赶紧下车,校车随后驶离。看着家门口近在眼前,小伟便径直横穿马路。此时,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货车正好开过,将小伟撞倒在地。肇事司机刘某赶忙将小伟送往医院,但年仅9岁的小伟经抢救无效身亡。

    交警支队对这起事故认定:校车和货车的两名驾驶员均承担次要责任,小伟负主要责任。

    3个月后,小伟父母将两肇事方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认定小伟父母实际损失为582138元,被告需承担其中365039.40元的赔偿。

    拿到判决书后,小伟父母到教育部门一查,却发现学校尚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相应办学资质,便将学校的开办人严某告上法院。

    小伟未满10周岁,对自身行为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能力。校车违章停车后,又未将小伟送至安全地带,致使其横穿马路时被撞身亡,校方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小伟父母对事故后果也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严某需对前次诉讼中未获赔部分承担60%的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赔偿金18000元。

   [思 考]

    明确校方与家长、校方与校车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判决后,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校车运营管理问题,青浦法院向区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制作合同范本或是建立校车协议报备制度,明确校方与家长、校方与校车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并加强对学校的督导,对校车出租或营运单位及驾驶人员的资质严把审核关,同时,积极引导学生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该份司法建议引起了青浦区教育局的高度重视,其表示在事故发生后已对严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此外,其将在已制定的《青浦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任务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学校职责,并全面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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